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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西藏自治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稿件来源: 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发布日期: 2026-07-17 18:13 浏览次数:


关于公开征求《西藏自治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提升应对和防范自然灾害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应急管理厅起草了《西藏自治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7月24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联系人:顿珠延边,电话(传真):0891-6938777,邮箱:xzyjjz@sina.com。

附件:西藏自治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6年7月17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健全完善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机制,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灾害以及冰湖溃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的调查评估。其他自然灾害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科学精准的原则,充分考虑自然灾害特点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剖析问题,举一反三,提出防范应对等整改措施建议。

第四条 重大及以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自治区、地(市)、县(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实施。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县(区、市)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实施。

跨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自然灾害发生地共同的上级行署、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或者由其指定其中一个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其他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第二章 调查评估组织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配合国务院或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开展对我区辖区特别重大和提级调查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调查评估组,或者授权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调查评估组开展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冰湖溃决、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成立调查评估组,或者授权地(市)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调查评估组开展较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冰湖溃决、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较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市)人民政府成立调查评估组,或者授权县(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调查评估组开展一般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冰湖溃决、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一般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九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决定启动调查评估工作,或者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损失和社会影响进行研判,提出调查评估启动建议,报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调查评估工作。

第十条 自然灾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视情提级开展调查评估:

(一)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可能构成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者虚假通报、公布信息的;

(三)公众质疑灾害原因或者伤亡人数;

(四)相关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可能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

(五)相关人员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的;

(六)其他需要提级调查评估的。

提级调查评估的决定,由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或地(市)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

第十一条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或地(市)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下列典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挂牌督办,视情派出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或地(市)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并承担挂牌督办事项,不定期调度调查评估进展情况:

(一)舆论或者公众高度关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提级调查评估的;

(三)调查评估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且严重超期的;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第三章 调查评估实施

第十二条 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决定启动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应当成立调查评估组。调查评估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相关涉灾部门、应急处置有关部门以及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和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参与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指定,调查评估组一般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一)技术组。负责查明灾害经过、灾害特征和致灾成灾原因,查找存在问题,研究提出灾害性质认定和防范措施建议,形成技术原因调查评估专项报告。

(二)管理组。负责查明灾害防治、应急准备、信息报送、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应急处置与救援、直接经济损失及灾害影响等情况,查找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提出责任认定和防范措施建议,形成管理原因调查评估专项报告。

(三)综合组。负责调查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保障,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统一报送工作信息,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综合认定灾害性质,牵头起草并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还可分设专家组、灾害损失评估组、事件专项调查组等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重点事项、方法步骤、有关保障等内容,以及协调配合、会商研判、调查回避、保密工作、档案管理等要求,加强调查评估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调查评估工作方法包括调阅资料、现场勘查、数据分析、走访座谈、征集线索、问询谈话、专家论证等。充分运用遥感监测、多元信息融合等现代化技术,结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分析资料及评估成果,深入开展统计、对比、模拟、推演等综合分析。

调查评估应当按照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形成报告等程序开展。

(一)资料收集。主要汇总受灾地区损失及灾害影响相关监测、评估和统计调查数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灾害防治和应对处置相关文件资料、监测数据、工作记录、统计台账、图纸视频、工作总结等。

(二)现场调查。主要了解受灾地区现场情况,掌握灾害发生经过,核实相关信息,收集现场证据,发现问题线索,查明重点情况。

(三)分析评估。主要开展定量、定性等分析,研究灾害发生的机理及影响,评估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措施建议等。

(四)形成报告。主要包括汇总相关调查评估成果,撰写、研讨、审核调查评估报告等工作。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查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第十五条 调查评估组成员应当公正严谨、恪尽职守,服从调查评估组安排,遵守工作制度和纪律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有关调查评估的信息。

第十六条 调查评估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勘查探测、检验检测、技术鉴定、模拟推演等服务,为调查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七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救援的同时,及时组织收集、汇总相关灾情、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等信息数据,及时、客观、真实报送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紧急信息报送。

第十八条 调查评估涉及的政府、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监测数据、工作记录、统计台账、图纸视频、工作总结等,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九条 对调查评估中发现依规依纪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尤其是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有关人员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以及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等问题,应当将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机关查处。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调查评估中发现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灾害造成更大损失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四章 调查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灾害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灾害发生地概况、历史灾害情况、灾害防治情况;灾害经过、灾害特征、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及灾害影响等。

(二)应急处置情况。主要包括灾害的监测和预警、风险识别和评估、应急准备、工程措施;灾害信息报送、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

(三)致灾原因分析。结合自然条件和人类活动等因素,系统分析灾害形成条件、发生过程、成灾机理,以及人类活动对灾害的影响作用,确定引发灾害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综合认定灾害性质。

(四)主要问题。根据灾害原因,深入查找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体系建设特别是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五)责任认定。客观、审慎分析灾害不可抗力与人为过错等对灾害损失的影响,综合界定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责任。

(六)主要教训。总结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情况,反思暴露出的不足,剖析深层次原因,为灾害防治、应急处置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参考借鉴。

(七)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针对存在问题、不足及教训,提出改进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调查评估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签字确认。调查评估组成员对自然灾害的成因、性质、责任认定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评估组组长提出结论性意见,并附不同意见及其说明,报请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决定。对支撑调查评估报告的证据材料、专项调查评估报告等应当严格做好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经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调查评估过程中组织开展技术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期限。

第二十二条 调查评估报告由负责调查评估的行署、人民政府批准。上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挂牌督办的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经本级行署、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调查评估组向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印发,提出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要求。必要时召开警示教育会,开展案例剖析,吸取经验教训,推动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调查评估组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解读工作,主动回应公众关切。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受灾地区行署、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调查评估报告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印发调查评估报告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评估的单位牵头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落实。有关情况书面报上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

第五章 调查评估保障

第二十六条 建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资金保障机制。自治区层面开展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二十七条 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专业力量建设,做好技术服务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工作,用好国家、自治区有关信息化建设成果,实现调查评估信息资料数字化管理,充分发挥其在调查评估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二十八条 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信息共享,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确保调查评估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提高调查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因灾重伤7个自然日内经救治无效死亡等,因灾死亡失踪人数发生变化,导致灾害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上级行署、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评估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调查评估。

第三十条 各地(市)、县(区、市)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不制定配套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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