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页栏目
以案普法 | 铝粉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重大隐患!
稿件来源: 应急普法 发布日期: 2026-08-04 17:51 浏览次数:

案件事实

2024年11月4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用于收集铝粉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经立案调查,查实该公司干式除尘系统(该系统主要用于收集铝粉,通过抽样取证鉴定,该粉尘为可燃性粉尘)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6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六)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干式除尘系统。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未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及张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张某罚款2.5万元。

专家评析

铝粉为可燃性金属粉尘,在除尘系统内易形成爆炸性粉尘云,缺失锁气卸灰装置会导致除尘器本体与收尘仓直接相通,一旦发生粉尘爆炸事故,极易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6条规定:“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六)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本案中,用于收集铝粉的干式除尘系统未按国家标准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干式除尘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用于收集铝粉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本案中,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 发布账号

主办单位: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事故举报电话:12350

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联系电话:0891-6630618 传 真:0891-6630615

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值班室:联系电话:0891-6606111 传 真:0891-6606000

通信地址:拉萨市城关区塔玛中路1号

区应急管理厅网站群联系电话:0891-6622906  联系人:吴宇环

ICP备案号:藏ICP备18000278号-3  政府网站标识码:5400000059  藏公网安备 54010202000146号

网站访问量:15331

无障碍

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