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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有限空间辨识不全,就是给事故留后门!
稿件来源: 应急普法 发布日期: 2026-08-20 18:00 浏览次数:

案件事实

2024年7月10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工贸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污水处理车间东侧污水井、污水处理大罐辨识为有限空间,另有三个污水罐只将其中一个辨识为有限空间,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前整改完毕。

处理情况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结合《某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8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柳某某罚款0.2万元。

专家评析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有限空间辨识是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管控的前提,任何疏漏都可能埋下事故隐患。实践中,部分企业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未全面辨识本企业有限空间,一旦作业人员进入其中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极易发生中毒、窒息等事故,且盲目施救导致人员伤亡扩大。因此,《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柳某某进行处罚。因此,《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柳某某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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