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6年1月26日,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时,发现某超市一处仓库内存放有烟花爆竹347件(盘、封),该超市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扣押烟花爆竹347件(盘、封)。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该超市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价值1.29万元。
处理情况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超市罚款5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347件(盘、封)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1.29万元。
专家评析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本案中,该超市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