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2025年3月27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营业执照于2024年9月5日进行了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谢某某变更为郭某,但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进行变更,主要负责人仍为谢某某,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改正。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其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人员都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工作的主要决策者和决定者,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安全生产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是重中之重,一旦发生事故破坏力强,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巨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尤为重大,其直接关系本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等信息,需要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未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的,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自2024年9月变更后,一直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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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A.10
B.20
C.30
答案:A

